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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关于评审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9-27 15:44 文字: 浏览:

 

 

测绘学院二、三、四年级本科班级:
   
我校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已开始,具体文件见附件(“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该项工作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请各班按照文件中评审条件,评审出该两项奖学金的初选名单。学院在1010左右将该两项奖学金的指标与普通奖学金等指标同时下拨到各班级。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927

 

 

附件一:

    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8112号)规定,学校决定进行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的资金来源、名额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校2008年的名额为43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在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甲等奖学金;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并按国家规定向水利、测绘等艰苦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

  3.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

  4.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同等级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金就高,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各学院(系)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17之前将《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见附表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报送电子版的《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生工作部网页(http//xgb.whu.edu.cn/xgb/)上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可于1027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电话:6877203368772350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31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五、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1.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账后,学校财务部统一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校有关部门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右键另存为)

     1.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2.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3.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汇总表.xls

 

 

                                   武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8112号)规定,学校决定进行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名额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校2008年的名额为967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在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按国家规定向水利、测绘等艰苦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

  3.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4.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同等级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金就高,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的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17之前将《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见附件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报送电子版的《汇总表》;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在学生工作部网页(http//xgb.whu.edu.cn/xgb/)上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可于1027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电话:6877203368772350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31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1.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账后,学校财务部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校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右键另存为)

     1.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3.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汇总表.xls

 

                     武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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