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2-27 11:32 文字: 浏览:学院批示:请符合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同学申报,并请于3月3日上午12:00之前将“武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 上交到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2.27
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02]31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2008学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为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遵循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3、积极进取,学习刻苦努力,生活俭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的;
2、 学习不努力,多门主要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3、 参加宗教活动的;
4、 休学、保留学籍的;
5、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三、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
四、资助申请程序: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学院(系)审核后,于2008年3月4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然后,由学校财务部向受资助的学生发放资助款;如果欠交学费的,应先冲抵所欠的学费。
五、根据新教高[2002]31号文件规定,由学校将资助经费按各学院(系)在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进行分配(见附件二),各学院(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按资助条件进行评定。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
六、各学院(系)要全面了解本院(系)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的要求,切实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右键另存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