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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18 08:27 文字: 浏览:

学院批示: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武汉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并将表格于421上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7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国家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的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在我校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7]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以下简称受助学生)的资格认定以各省级文明办发布的名单为准,同时应持有《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
  (二)受助学生应在入学报到后及时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和相关文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省级文明办的文件后,核对、确认本校的受助学生名单,登记造册,同时送学校财务部备案;
  (四)凡未列入各省级文明办文件受助名单的学生或不能提供《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的学生,将不享受相应的资助。
  二、严格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核
  根据《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4]1号)的要求,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学校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分等级减免学费,鼓励受助学生争先创优。
  (一)受助学生第一学年的学费由学校全部减免。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学费减免的额度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30%—70%之间的,学费减免一半;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70%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二)减免的受助学生的学费由校级财力和院级财力分别承担50%
  (三)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程序为:
  1.受助学生在学生工作部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武汉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根据本人的综合测评情况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报所在学院(系)审查;

  2.各学院(系)审查受助学生的学费减免申请,提出学费减免的初步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于426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学费减免审批表汇总审核,并在学生工作部网页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由财务部按规定减免学费;

  4.2007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不需填写申请表,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全部学费。

 

  (四)各学院(系)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保证此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和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关心、教育和管理,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为受助学生建立资助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重要依据,并向确定受助学生的省级文明办通报。
  (三)各学院(系)要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省级文明办和学校组织的有关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的总结报告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应省级文明办。
  (四)受助学生应发奋学习,刻苦钻研,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作风。若在资助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终止对其资助:
  1.不能继续学业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

  4.生活上铺张浪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各学院(系)对在资助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正确看待资助,合理用好资助款;鼓励受助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加强对受助学生培养教育经验的总结,加强对受助学生中自强不息、刻苦学习的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进一步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右键另存为)

   武汉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doc

 


○○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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