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9-27 11:39 文字: 浏览:学院批示:
请各班按照文件精神,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班长负责,生活委员具体执行,受理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申请,并进行评议。于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9.27
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下达200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8〕112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开展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及名额
资助标准分甲、乙、丙三等,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和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资助名额为6750名。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将资助名额在各学院(系)学生人数基础上按相关比例下达,并向水利、测绘等艰苦专业的学生倾斜。
三、申报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助学金测评小组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班级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资助的学生及资助等级后上报各学院(系);
2.各学院(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学生名单和等级,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武汉大学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需签署意见并盖章),于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初审学生名单和等级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被评定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若有异议,可于
4.经公示,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于
五、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严格审核,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系)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生源地为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原则上为70%。
4. 学生个人银行账号需在中国银行水大支行或者武大支行开户。
5.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学校、学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各学院(系)应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
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直接划拨到学生银行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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