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29 10:00 文字: 浏览:学院批示:
请各位受助学生(范文涛 、 刘圣田、 蔡石山、 陈明、张贵生)填写《武汉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于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8.12.29
关于做好2008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在我校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认定
(一)“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以下简称受助学生)的资格认定以各省级文明办文件发布的名单为准,同时应持有《“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
(二)凡是未列入各省级文明办受助名单的学生或无法提供《“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的学生将不享受相应的资助。
二、严格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核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4]1号)的要求,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分等级减免学费,鼓励受助学生争先创优。
(一)受助学生每学年学费减免的额度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30%—70%之间的,学费减免一半;在本班或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70%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二)减免的受助学生的学费由校级财力和院级财力分别承担50% 。
(三)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程序
1.受助学生在学生工作部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武汉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根据本人的综合测评情况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报所在学院(系)审查;
2.各学院(系)审查受助学生的学费减免申请,提出学费减免的初步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于2009年元月9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学费减免审批表汇总审核,并在学生工作部网页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由校财务部按规定减免学费;
(四)各学院(系)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保证此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和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受助学生所在的学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关心、教育和管理,生活上要关心他们,学习上要严格要求,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受助学生建立资助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重要依据,并向确定受助学生的省级文明办通报。
(三)各学院(系)要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省级文明办和学校组织的有关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并写出社会实践的总结报告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文明办。
(四)受助学生应当自觉地发奋学习,刻苦钻研,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作风。若在资助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资助:
1.不能继续学业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
4.生活上铺张浪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各学院(系)对在资助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看待资助,合理用好资助款;鼓励受助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加强对受助学生培养教育经验的总结,加强对受助学生中自强不息、刻苦学习的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进一步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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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