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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送2009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6-04 15:11 文字: 浏览:

学院批示: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615之前将相关材料上交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测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9.6.4

转发:关于报送2009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下载)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09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含义:

我校2009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对象及享受代偿的地区:

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享受代偿的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界定:

1、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三、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代偿金额及方法: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代偿完毕。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1、毕业学生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协议书上若未说明服务期限,需就业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证明材料;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样稿见附件4)1份,复印件1;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所交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度第一批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件2)

22009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3)

以上两个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71843807@qq.com;所有附件均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下载。

六、报送时间:

各院系于2009620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俞老师,联系电话:027-68772033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2009年度第一批学费代偿汇总表

32009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4二次分配证明(样稿)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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