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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08-12-23 15:18 文字: 浏览:

  武汉大学关于学生宿舍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武大保字〔200815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部位。为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确定的,供全日制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等居住的建筑物。

第三条 各学院(系)、与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有关的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全体学生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贯彻“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实行保卫部统一指导,后勤服务集团和留学生教育学院按各自分管的学生宿舍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部、各学院(系)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生宿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保卫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统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逐步完善学生宿舍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会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系)开展学生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安全自保和救助能力。

(三)会同各学院()对学生进行消防培训,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逃生演练。

(四)会同后勤服务集团、留学生教育学院对学生宿舍的值班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会同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系)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报后勤保障部安排整改。

(六)负责学生宿舍周边的安全巡逻执勤。

(七)负责学生宿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会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查处发生在学生宿舍的责任事故。

(八)会同后勤保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校外学生公寓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其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九)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学生宿舍的治安、刑事案件,保护案发现场。

(十)配合各学院(系)调解发生在学生宿舍的民事纠纷。

(十一)配合学生宿舍建设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做好新建学生宿舍的安全设计及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十二)检查指导学生宿舍值班人员的值班及学生参与学生宿舍安全值班情况。

第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留学生教育学院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值班巡查制度、会客制度、学生留宿准许制度、大件物品出门申报登记制度、学生电器安全使用制度和隐患报告制度等。

(二)不得擅自出租学生宿舍。

(三)检查学生宿舍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学生宿舍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知本宿舍学生的基本情况;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

(四)经常性开展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报后勤保障部申请经费安排整改。若学生提出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学生说明情况。

(五)经常检查维护学生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安全器材和安全标志等,确保完好使用,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六)对学生宿舍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保卫部和校园110报告,并组织施救。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保卫部现场负责人介绍情况,并配合保卫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八条  学生宿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新建的学生宿舍在设计时应进行安全设计,并须征求保卫部意见;开工前要报公安消防部门建审;竣工后要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和防火等级要求。

(三)新建的学生宿舍房门应采用封闭型防盗门,学生宿舍外围应安装红外报警系统;一楼应安装不易攀爬的防护网,女生宿舍二楼也应安装防护网。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调配方案实现信息共享,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保卫部可及时登录学生宿舍管理平台。

(二)会同基建管理部对存在隐患的学生宿舍进行检测,凡系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定期检测并维护学生宿舍的防雷装置。

(四)对学生宿舍安全基础设施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

(五)对学生宿舍维修时,使用的建材、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和防火等级要求,使用的电线、电器及配件须为合格产品;大型维修项目(4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项目)的方案,应在开工前与保卫部沟通。

(六)根据保卫部和后勤服务集团的建议,对需要加固的学生宿舍的防盗网进行加固;根据学校的资金安排,逐步更换学生宿舍的木质门,安装全封闭型防盗门。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系)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开展学生安全、法制、思想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学生的心理疾患,实施心理危机干预,避免因心理问题发生意外事故。

(三)对学生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及学校其它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学生安全创优评比活动,建立与奖学金的评比、保研、评先表彰等挂钩的学生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增强学生的安全自律意识和能力。

(四)完善相关制度,对因个人行为而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学生进行校纪处理,并与奖学金的评比、保研等挂钩。

(五)学生在学生宿舍发生安全事故时,学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会同保卫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学生既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客体,又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学生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其具体职责:

(一)自觉学习和遵守学校制订的学生宿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其它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二)努力提高自救、他救的能力,掌握灭火逃生相关知识及技能。

(三)妥善保管、存放自己的财物。

(四)学生不得出租房间(床位),未经学院(系)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五)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秩序,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违规电器,不得生火做饭。

(六)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钥匙丢失时,应及时更换锁具。

(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将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导致学生宿舍发生案件和事故的,要依照奖惩制度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不履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失职、渎职,而导致学生宿舍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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